摘要:PPP代表了我國公共服務供給改革的方向,也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對我國PPP項目融資建設與運營管理中的問題進行系統(tǒng)分析,具體的思路是運用委托代理理論與交易成本理論對PPP項目公司設立的合理性與必要性進行分析,通過考察剩余控制權的分配研究PPP融資與運行制度設計的激勵相容性。結合上述研究結論,從政府、企業(yè)、銀行等不同視角提出了相關的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PPP模式;契約理論;融資建設;結構性改革
1概述
PPP模式的核心是將政府資源與私人部門投資相結合,從而為消費者提供最優(yōu)公共產品和服務。根據(jù)現(xiàn)代契約理論的解釋,PPP項目的本質就是項目各參與者締結契約的集合。這些契約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對各個要素所有者之間的權利、責任和義務進行界定,并對項目組織進行合理分割,從而促進各個項目參與者之間的合作。所以,我們將用契約理論的分析工具研究PPP融資與效率問題。
我國對PPP模式的探索起源于20世紀90代初期,且在近年來國家各項指導意見和辦法的推進下,全國PPP項目呈現(xiàn)出快速發(fā)展的態(tài)勢。根據(jù)財政部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至2017-10底,已進入開發(fā)階段的PPP項目達6806個,計劃投資額超過10萬億元,其中已落地項目2438個。
2PPP資本融資問題及理論分析
2.1交易成本理論與PPP融資
科斯(1937)最早在發(fā)表的文章《企業(yè)的性質》中提出交易成本的概念,并認為信息搜尋成本、談判成本、簽約成本、監(jiān)督履約情況的成本以及處理違約行為的成本構成了交易成本的重要部分。對于公共基礎設施服務,如果完全讓政府負責籌資、設計、建設和運營,這無疑會對政府造成巨大的負擔。政府需要基于全局選定合作對象,需要付出巨大的信息搜尋成本;簽訂合同需要細致考慮、討價還價,易產生大量簽約、談判成本。
PPP模式可將這些工作統(tǒng)一交給項目公司來做。由于PPP有多種運營模式,涉及到多方,結構復雜,我們僅以BOT來說明。BOT典型的參與者有中央政府、省級政府、發(fā)起人、項目公司、放貸方、用戶、供應商、運營商等,其基本結構如圖1所示。
圖1BOT的基本結構
2.2委托代理理論與PPP融資
代理理論最初是由簡森和梅克林于1976年提出的。張維迎(2004年)提出的模型給予我們極大的啟發(fā)。我們以代理理論的基本模型為基礎,并有以下假設。
模型涉及委托方(政府方)和代理方(社會資本方)。委托方是風險中性的,代理方是具有風險規(guī)避的。
委托方對代理方進行監(jiān)督時有監(jiān)督成本M(a),a為代理方的努力程度,并認為M(a)=B-Aa,其中B≥0,A>0,B≥A,0<A<1.
代理方的代建報酬滿足以下形式:S(a)=w+β[M(0)-M(a)],0<β≤1,其中,w為固定報酬費用。
代理方在管理工作中付出的成本C(a)應滿足成本隨努力程度增加而增加的要求,設
即代理人的確定性等價收入為報酬收入減去代理人的成本和風險補償之后的收益水平。根據(jù)假設中代理人的保留效用水平為?,則代理人的參與約束(IR)可表示為:
由于代理人具有私人信息,而委托人無法完全得知代理人的努力程度,處于信息優(yōu)勢的代理人則可能選擇一個利益最大化的努力水平,從而降低了委托人的期望收益。因此,從自身的利益出發(fā),代理人選擇的努力水平還需要滿足以下的激勵相容約束(IC)條件:
如果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共同出資持股成立PPP項目公司(SPV),這種情況下,顯而易見的優(yōu)點就是提升了監(jiān)管力度,降低了監(jiān)督成本。就像在解決外部性問題時,可以采用外部效應內在化一樣,成立SPV使得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可以一起參與管理,加強了私人監(jiān)管,即社會資本方會以自我監(jiān)管的形式替代原先政府方的部分監(jiān)管。
因此,我們可以認為A=A1+A2,其中A1為政府方邊際監(jiān)督成本,A2為等效的社會資本方邊際監(jiān)督成本。即政府方以更小的代價得到了相同的監(jiān)督效果,由此帶來的好處如下。監(jiān)督成本的節(jié)約為:
在PPP項目中,如果社會資本方僅扮演代理人的角色,他將努力為自己謀利。而如果將社會資本的“代理人”角色擴大到“委托人”和“代理人”兼任一身,則私營部門擁有較之前更多的剩余索取權,他有動力為自己而工作。從這個角度看,成立PPP項目公司是合理的。
2.3基于剩余控制權的分析
根據(jù)Grossman(1986)對PPP項目模型的假定,公共部門G和一個私人部門P共同參與合作一個項目,其各階段如圖2所示。
圖2PPP項目模型階段劃分
2.3.1時期0
該時期內締約雙方簽訂初始契約,契約規(guī)定合作雙方間的項目收益分配,并對剩余控制權的配置問題進行初步定義。假設項目收益(剩余索取權)分配系數(shù)為θi,公共部門對該項目收益的分配比例為θg,私人部門對該項目收益的分配比例為θn,且θg+θn=1.我們假設控制權配置系數(shù)是一個連續(xù)變量,則π(π∈[0,1])是屬于公共部門剩余控制權份額,私人部門的剩余控制權份額為1-π.
2.3.2時期1
我們假設雙方在該時期內對該項目進行共同投入。設公共部門的投入為yg,私人部門的投入為yn,投入yi(i=g,n)的成本函數(shù)為Ci(yi),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投入的成本函數(shù)分別為Cg(yg)及Cn(yn),假定Ci(i=g,n)是嚴格遞增,凸的且二階導數(shù)連續(xù)可導的函數(shù),即Ci>0,Cin≥0且Ci(0)=0.
2.3.3時期2
該時期按項目得以實現(xiàn)收益,當投入發(fā)生后,合作雙方面臨以下的協(xié)商情況:如果僅通過剩余控制權的初始配置來進行該項目的管理和維護,項目收益為B(y,π),其中,y=(yg,yn);然而如果雙方合作協(xié)商決策,則該公共項目的收益為b(y),且b(y)>B(y,π),即雙方能從合作決策中受益。設π=0時,項目收益為bn(y);π=1時項目收益為bg(y)。假定B(y,π)=πBg(y)+(1-π)Bn(y).
2.3.4時期3
在該時期雙方將協(xié)商是否進行轉移支付,一旦協(xié)議達成,公共部門的收益為ug(y)=θgb(y)+t,私人部門的收益為un(y)=θnb(y)+t,其中,t可正可負,是從私人部門到公共部門的轉移支付額。但是如果雙方?jīng)]有達成共同決策的協(xié)議,則只能通過剩余控制權的初始配置來對項目進行運作和
對于時期0設定的剩余索取權分配系數(shù)θi和剩余控制權分配系數(shù)π,在時期1雙方?jīng)Q定投入是個動態(tài)過程,雙方分別根據(jù)自己的凈收益,收益Vg(y,π)減去成本Cg(yg)最大化來決定時期l的投入yi,當i方投入的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相等時為其最優(yōu)投入水平,可得:
即此情況下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在PPP項目中的投入與公共部門的剩余控制權成正比,因此,合理提高政府的剩余控制權比重,對政府和社會資本的投入有激勵作用,此時,雙方的投入水平會增加,有利于促進項目的健康長遠發(fā)展。
即此情況下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在PPP項目中的投入與公共部門的剩余控制權成正比,合理提高社會資本的剩余控制權比重,對政府和社會資本的投入有激勵作用,雙方的投入水平會增大,有利于促進項目的健康長遠發(fā)展。其結果如圖3所示。
圖3公共部門(私人部門)投入與公共部門剩余控制權關系圖
上述模型的研究結果顯示,過度強調公共部門在PPP合作項目中的主導作用或將過多的剩余控制權賦予私人部門均不是最佳的配置方案。當公共部門擁有的剩余控制權達到一定水平時,適當提高私人部門的剩余控制權配置有利于合作雙方加大各自的投入水平;當私人部門擁有的剩余控制權達到一定水平時,適當提高公共部門剩余控制權配置有利于合作雙方加大各自的投入水平,從而對PPP項目起到正向作用。
3結論與政策涵義
在當前的情形下,PPP模式是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它既能滿足社會對基礎設施不斷增長的需求,又能緩解地方債務上升的情況。通過模型分析我們認為,成立PPP項目公司是合理且必要的,適當?shù)氖S嗫刂茩嗫蓪PP項目起到正向作用。通過PPP模式,地方政府將公共物品的提供由政府轉移到私人,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效率。私人部門獲得穩(wěn)定收益的同時,政府也從中獲益。
然而,我國的PPP模式畢竟仍處于起步階段,與歐美等發(fā)展了幾十年的PPP行業(yè)相比仍顯稚嫩,主要體現(xiàn)在法律法規(guī)不完善導致權責邊界界定模糊;準入與運營門檻高,國企一家獨大;前期項目規(guī)劃失誤造成項目后期獲得暴利或承擔巨額虧損。
政府需要加強契約意識,特別是地方政府換屆時,政府方需要恪守契約;我國應出臺更多相關法律,從法律層面上明確參與各方的權責;政府應努力降低民間企業(yè)的參與門檻,積極推動產業(yè)基金、資產證券化等進程,鼓勵金融機構放寬審核要求與成本,激發(fā)民間企業(yè)的參與熱情。
參考文獻:
[1]牛曉帆,安一民.交易成本理論的最新發(fā)展與超越[J].云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20(01):79-83.
[2]王增忠.公司合作制(PPP)的理論與實踐[M].上海:同濟大學出版社,2015.
[3]秦華,張好雨,柳瑞禹.基于縱向公平偏好視角的委托代理模型及薪酬激勵機制研究[J].技術經(jīng)濟,2015,34(05):124-129.
[4]鄭志強,陶長琪,彭莉,等.我國城市大型體育公共設施供給問題研究:基于非對稱信息委托代理模型的分析[J].北京體育大學學報,2012,35(07):1-5.
[5]陸霞.基于委托代理理論的政府投資項目激勵監(jiān)督機制研究[D].南京:南京財經(jīng)大學,2015.
[6]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jīng)濟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7]孫慧,盧言紅.PPP項目剩余控制權配置的影響因素研究[J].系統(tǒng)工程學報,2013,28(02):227-233.
[8]趙新博.PPP項目績效評價研究[D].北京:清華大學,2009.
[9]惠先寶.高速公路類上市公司財務評價模型研究[J].管理工程學報,2001,15(03):24-26.
[10]糜仲春,黃召明.基于組合賦權的高速公路上市公司績效動態(tài)綜合評價[J].中國管理科學,2008(Suppl1):235-240.
[11]孟薇.高速公路BOT項目績效評價研究[D].哈爾濱:東北林業(yè)大學,2009.
[12]桑建設,計文俊.永登高速公路大廣樞紐互通式立交方案設計[C]//全國公路工程地質科技情報網(wǎng)技術交流會,2011.
[13]何天翔,張云寧,施陸燕,等.基于利益相關者滿意的PPP項目利益相關者分配研究[J].土木工程與管理學報,2015,32(03):66-71.
[14]劉有貴,蔣年云.委托代理理論述評[J].學術界,2006,24(1):69-78.
[15]陳青松,梁冠亮,齊峰.PPP模式風口之上的公私合作實戰(zhàn)指南[M].北京:企業(yè)管理出版社,2016.
[16]鄧小鵬,申立銀,李啟明,等.基于行政法學角度的PPP合同屬性研究[J].建筑經(jīng)濟,2007(01):38-41.
[17]陳輝.PPP模式手冊: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理論方法與實踐操作[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5.